為了使“.商标”在互聯網上具備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等商標最基本的標示與標識功能,有助於註冊人建立網上網下廣泛使用而統一的商譽標識,“.商标”的註冊規則規定,在命名註冊詞時,
(1)與商標註冊/申請信息無關聯的字或詞組禁止使用;
(2)註冊詞中使用的相關指定地管轄內任何一個行政區名稱需與該指定地具有從屬關系,如與其可能產生沖突或混淆,禁止使用;
(3)拆分後破壞商標註冊/申請信息獨立性的字或詞組,禁止使用。
此外,“.商标”域名管理機構按照ICANN的政策規定,預留或限制了以下類別詞匯作為註冊詞進行使用,包括:
所有單字符和雙字符;
ISO3166規定的國家或地區名稱的全程和簡稱;
國際政府間組織名稱,包括但不限於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紅十字運動和國際紅新月運動的名稱;
違反域名使用地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的註冊詞;
僅含有地域名稱、行業通用詞匯和地區行業通用詞匯的註冊詞;
僅含有任何地方法律法規禁止註冊的字或詞組;
與社會及公眾利益產生沖突的註冊詞。
以上禁止註冊要求,即使擁有已註冊/申請中的商標權利亦不可豁免。此外,“.商标”域名管理機構有權酌情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註冊詞,並擁有對上述條款之最終解釋權。